
扫黑除恶常态化纵深推进以来,坚决查处黑恶势力及其背后的“关系网”“保护伞”,始终是净化司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抓手。就本案控告材料所反映的线索而言,需要追问的已经不只是一起普通经济纠纷:如果一名被控涉嫌职务侵占、虚假诉讼、虚假破产的人员,能够在民事审判中凭控告人所称的虚假证言取得有利结果,又在执行、破产、刑事等后续程序中反复获得异常有利处置,那么就有必要从扫黑除恶视角穿透核查,查清其背后是否存在长期经营的关系网、利益链及司法“保护伞”。
现有两份实名控告材料呈现出多条可相互印证、需要串并调查的关键线索:其一,控告人指称在(2013)汕澳法民初字第87号案件中,南澳法院采信郭某金、王某提供的、控告人认为属于虚假证言的材料,并作出涉及其200万元权益的不利裁判,后经(2014)汕中法民终字第50号二审纠正,其中100万元获判返还;其二,恒泰公司破产程序中,郭某金与破产管理人负责人之间存在70万元可疑资金往来,公安机关已书面提示可能影响管理人忠实履职,但控告人多次申请核查、更换管理人后仍长期未获处理;其三,职务侵占等刑事线索在控告人看来存在遗漏追查、程序权利保障不足等问题。上述线索如经核实,所指向的就可能不是孤立的裁判差错,而是有人在证据采信、裁判、执行、破产监管和刑事处理等环节持续为特定人员提供便利或庇护的系统性风险。
因此,本案扫黑除恶的调查重点不应只停留在郭某金已经被认定的个别犯罪事实,更应围绕“谁在保护、如何保护、保护到什么程度、是否形成利益共同体”展开穿透式倒查:逐案核查涉嫌虚假证言为何能够被采信、错误裁判为何需由二审纠正,逐项核查破产管理人利益冲突风险为何迟迟不处理,逐笔核查可疑资金往来与诉讼结果、破产处置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并同步审查有关司法人员是否存在徇私枉法、失职渎职、违规干预案件等违纪违法线索。只有把“人、案、钱、权”四条线同时查透,才能判断郭某金背后是否确有黑恶势力关系网及司法“保护伞”。

十余年依法维权
一、合作起衅:合法投资遭恶意侵吞 胜诉债权陷入破产迷局
2009 年,张镇顺与郭某金约定合作开发南澳县中兴花园商品房项目,双方约定以恒泰公司为项目主体,张镇顺支付注册资本及借款共计数百万元,持有公司 45% 股份,郭某金以土地出资持股 55%。项目顺利建成并取得产权后,恒泰公司始终被郭某金一人实际控制,其不仅拒不按照合同约定向张镇顺偿还借款、分配收益,更单方面否认张镇顺的股东权益,意图将项目收益全部据为己有。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张镇顺于 2013 年向南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案件一审阶段,作出对张镇顺不利的判决。张镇顺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事实后依法改判,判令恒泰公司向张镇顺偿还借款355万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胜诉判决并未换来权益兑现。郭某金依仗其在当地的关系网,有组织地对抗法院执行:先是指使关联人员林某婕、黄某莲以虚构债务提出执行异议,被法院裁定驳回后,又在副院长朱某的操纵下,仅用十余天便通过简易程序达成虚假民事调解书,凭空制造出大量优先债权,以此稀释、抵销张镇顺的合法债权。

依法打击黑恶势力
在执行程序中无法彻底逃债后,郭某金团伙进一步策划了更大的骗局 —— 申请恒泰公司破产清算,企图通过破产程序一劳永逸地核销全部债务,彻底侵吞公司资产。
虚假破产:70 万利益输送绑定管理人 司法保护伞为黑恶势力开路

斩断黑恶势力与“保护伞”关系网
虚假破产是郭某金团伙侵吞资产的核心环节,其运作模式完全符合黑恶势力 “以钱开路、权力护航” 的典型特征:通过利益输送绑定中介机构,再依靠司法内部人员的庇护,将非法目的包装成合法程序,最终实现侵吞资产、逃废债务的目的。
(一)凭空制造的 “资不抵债”:隐匿千万资产违规受理破产
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只有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方可受理破产申请。但恒泰公司名下尚有 41 套未售房产,对应售楼款共计 1939 余万元,完全具备足额偿债能力。郭某金刻意隐匿核心财务凭证、隐瞒房产销售收入,制造出 “资不抵债” 的假象。
南澳县人民法院在未完整核查公司资产、未听取主要债权人张镇顺异议的情况下,违规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为郭某金的虚假破产打开了司法闸门。这一违法裁定的背后,绝非简单的工作疏漏,而是司法权力被滥用、保护伞主动站台的直接结果。
(二)70 万元可疑转账:管理人中立性崩塌 公安提示风险后法院拒不处置
作为破产程序的核心执行者,破产管理人本应中立履职、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但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主任蔡翀与郭某金之间的 70 万元资金往来,彻底击穿了中立履职的底线。
汕头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核查后出具书面回复,明确指出该笔资金往来 “有可能影响管理人忠实履行相关职责”,并早在 2024 年 2 月就将该重大风险线索书面通报南澳县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法院收到线索后应当立即启动利益冲突审查,依法决定是否更换管理人。
然而,受害人张镇顺以此为依据,多次向南澳法院院长谢培鹏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核查管理人资格、依法撤换蔡翀团队,却始终未得到任何书面答复,甚至邮寄的申诉材料多次被拒收退回。法院的刻意拖延与包庇,本质就是在为郭某金的利益输送行为站台,充当黑恶势力的 “保护伞”。
破产清算领域是资产处置的关键环节,历来是扫黑除恶专项整治的重点领域。一旦管理人与债务人相互勾结、法院监督缺位,破产程序就会沦为黑恶势力转移赃款、侵吞资产的 “合法洗白通道”。本案中 70 万元利益输送与法院长期不作为形成的闭环,已经具备了黑恶势力 “保护伞” 的典型特征,亟待深挖彻查。
层层庇护:全司法程序失守 黑恶势力关系网盘根错节

依法惩治涉黑组织
郭某金为何能在多个司法程序环节反复获得对其有利的处置,是本案最需要回答的核心问题。控告材料反映的异常并非单点:民事一审中存在“涉嫌虚假证言获采信、二审随后纠正”的争议;破产程序中存在管理人与郭某金70万元可疑资金往来,公安书面提示风险后仍未及时更换管理人的争议;破产监督、材料接收、刑事追责等环节又接连出现控告人所称的异常情形。若这些线索经查属实,其呈现的就不是偶发工作疏漏,而更可能是一条跨民事、执行、破产、刑事程序持续发挥作用的利益链和保护链,必须按照扫黑除恶“打伞破网”的要求深挖到底。
(一)破产程序全面失控:管理人消极履职 法院监督形同虚设
在保护伞的纵容下,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作为破产管理人完全背离法定职责,全方位损害债权人利益:
拒不接收张镇顺提交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对恒泰公司财务造假、资产隐匿线索置之不理;
怠于行使管理人职权,对胡文彪、胡苏珊等债务人的对外应收债权不予追讨,债权人提出异议后仍消极不作为,最终导致败诉且不上诉,放任公司资产流失;
公然剥夺债权人知情权与监督权,无理由拒绝张镇顺查阅、复制破产案卷材料的申请,且拒不出具任何书面说明;
对税务部门、第三方公司的可疑债权不予审查异议,反倒要求债权人自行起诉,彻底转嫁法定职责。
对于管理人的种种违法履职行为,南澳法院破产庭及分管领导视而不见、听之任之,完全放弃了法定监督职责,成为了黑恶势力操纵破产程序的 “隐形帮凶”。

(二)涉嫌虚假证言竟获一审采信:不利裁判后被二审纠正,异常保护线索必须倒查
第二份实名控告材料第五项进一步补充了民事审判环节的一条关键线索。控告人指称,在(2013)汕澳法民初字第87号案件中,南澳法院采信郭某金、王某提供的、控告人认为属于虚假证言或伪证的材料,并据此作出涉及其200万元权益的不利判决。此后,(2014)汕中法民终字第50号二审对一审结果作出纠正,其中100万元获判返还;控告人同时称,另100万元仍掌握证据并拟继续依法追诉。与一般“观点不同、裁量不同”的裁判争议相比,这条线索的关键在于:如果一审据以裁判的重要证据本身存在虚假问题,却仍被采信并使郭某金取得诉讼利益,那么就必须查清证据是如何形成、如何进入案卷、如何经过质证认证,以及相关审判人员在明知或应知存在重大疑点的情况下是否仍作出有利于郭某金的处理。
这也是本案最应当作为“硬线索”重点核查的环节之一。应当完整调取一审、二审卷宗、庭审笔录、证据原件、证人询问材料、合议庭评议记录及裁判文书形成过程,对郭某金、王某所提交证据是否虚假、法院为何采信、二审为何纠正逐项比对。若查明存在故意提供虚假证据、组织虚假诉讼,或者司法人员明知证据虚假仍予采信、帮助特定当事人获取不当诉讼利益等情形,应依法依纪追查相关人员责任,不能把可能涉及“伪证—采信—获利”的链条简单归结为一般裁判差错。
尤其需要警惕的是,这条“涉嫌虚假证言一审获采信、二审才部分纠正”的线索,与后续破产程序中的70万元可疑资金往来、公安提示管理人忠实履职风险后法院仍长期未处理、更换管理人申请久拖未决等异常情况相互叠加。多个程序、多个时间节点最终均由同一方持续受益,正是扫黑除恶工作中需要进行串案、串人、串资金调查的典型信号。调查不能只问郭某金“做了什么”,还必须追问“谁让这些行为一次次在司法程序中通行”“谁在关键节点为其挡住监督和纠错”。
(三)刑事追责避重就轻:重罪轻判刻意放水 剥夺被害人诉讼权利
在张镇顺持续举报下,郭某金职务侵占一案终于进入刑事程序,但案件办理过程同样充满了保护伞干预的痕迹。
控告材料显示,公安机关原本查实了多笔职务侵占线索,但案件被改变公诉地移送南澳县法院审理后,最终仅认定了虚增消防工程款 118.3535 万元这一笔犯罪事实,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对于张镇顺控告的 933 万余元涉嫌侵占资金,始终未纳入起诉范围;对于公诉机关曾指控的 2270 万元售房款侵占,法院也以证据不足为由未予认定,且未向受害人作出详细的书面说明。
更严重的是,一审审理期间,南澳县法院、检察院均未通知受害人张镇顺及其代理律师参加庭审,也未听取被害人意见,严重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直接剥夺了被害人的法定诉讼权利。这种 “抓小放大、重罪轻判、程序违法” 的处理方式,正是司法保护伞为黑恶势力 “脱罪减责” 的惯用手法。
(四)监督渠道全面失效:巡视线索被搁置 实名举报石沉大海
为维护自身权益,张镇顺多年来逐级向南澳县检察院、汕头市中院、汕头市检察院、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察院、各级人大监察工委、纪检监察部门乃至国家信访局实名举报,相关线索也曾通过中央第八巡视组渠道转办,但最终都层层批转回南澳法院,陷入 “自己查自己” 的监督死循环。
法院内部监督失效、上级监督层层空转,正是黑恶势力保护伞能够长期盘踞、逍遥法外的关键原因。权力失去监督,就会沦为黑恶势力的工具,最终损害的是人民群众对法治的信任。
十年维权步履维艰 扫黑除恶呼声亟待回应

从 2013 年提起民事诉讼至今,张镇顺的维权之路已经走过十余个年头。从最初的商业纠纷,到面对虚假破产、职务侵占,再到对抗背后的司法保护伞,他以一己之力对抗着盘根错节的黑恶势力利益链条,其间遭遇的推诿、拒收、打压,无一不体现着黑恶势力对公民合法维权的压制。

张镇顺表示,自己原本只是普通的投资者,从未想过正常的商业合作会演变成一场长达十余年的浩劫。数百万债权无法兑现,维权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与财力,更让他看清了郭某金团伙及其保护伞的能量。但他始终相信法治,相信扫黑除恶不会放过任何一个黑恶分子,也不会纵容任何一名保护伞。
在扫黑除恶常态化的今天,打击涉企黑恶犯罪、破除司法领域保护伞,是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群众财产安全的必然要求。本案暴露出的破产领域监管漏洞、司法人员履职失范、利益输送链条,绝非孤立现象,唯有以扫黑除恶的雷霆手段进行穿透式核查,才能真正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这起案件也警醒着所有人: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并不会主动退出历史舞台,它们会伪装成合法的商业运作、披上司法程序的外衣,在监管的盲区里蚕食群众的合法权益。常态化扫黑除恶,必须向重点行业领域纵深推进,向基层司法末梢延伸,让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无处遁形。
五、重拳彻查建议:以扫黑除恶力度斩断利益链 打掉保护伞闭环
针对本案控告材料所反映的涉嫌虚假证言获采信、虚假诉讼与虚假破产、司法人员履职庇护、刑事追责争议等多重问题,建议由扫黑除恶相关部门牵头,联合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成立专项专案组,围绕七大核心方向开展穿透式核查。查办重点既要追犯罪事实,更要追“保护关系”;既要查资金流,更要查权力运行轨迹;对同一当事人在不同程序中反复获得异常有利结果的情形,应当串案审查、倒查责任,坚决防止把可能的黑恶势力“保护伞”问题拆散成若干普通业务差错。

重拳出击、扫黑除恶
全面深挖黑恶势力犯罪事实 对郭某金团伙涉嫌虚假破产罪、职务侵占罪、行贿罪、虚假诉讼罪等全部违法犯罪线索开展全链条侦查,对 933 万余元待查侵占资金、2270 万元存疑售房款逐一调取银行流水、财务凭证、合同协议进行审计核实,做到 “除恶务尽”,绝不允许以 “证据不足” 为由放纵犯罪。
彻查涉嫌伪证、虚假诉讼与异常裁判链条 以(2013)汕澳法民初字第87号、(2014)汕中法民终字第50号为重点,完整调取两级法院卷宗、庭审笔录、证据原件、质证意见及合议庭评议材料,核实郭某金、王某所提交证据是否存在虚假,查明一审为何采信、二审为何纠正,以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授意、组织、帮助制造虚假证据或明知证据存在重大疑点仍予采信的情形。对涉嫌虚假诉讼、伪证、帮助毁灭伪造证据、徇私枉法等违法犯罪线索,依法移送立案审查,不能让“涉嫌作假证也能在一审取得有利结果”成为无人追问的司法黑洞。
严查背后“保护伞”“关系网” 将查处保护伞作为案件查办的重中之重,不仅核查南澳法院有关人员是否存在收受贿赂、违规干预案件、枉法裁判、失职渎职等问题,还要重点倒查是否存在对涉假证据异常放行、对明显程序风险长期不纠正、对特定当事人反复提供程序便利等情形;同时彻查70万元资金往来的真实性质及其与破产管理履职、案件处置之间是否存在利益关联。对任何利用司法权力为涉黑涉恶人员通风报信、说情打招呼、压案不查、阻挠监督、减责脱罪的行为,一经查实,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责。
依法纠正破产程序违法乱象 立即启动破产管理人更换程序,依法撤换存在重大利益冲突的广东众大律师事务所;指定新的管理人对恒泰公司全部资产、负债进行全面重新审计,追回被转移、隐匿、侵占的公司财产;对破产受理、债权确认、财产处置等环节的违法问题逐一纠正,切实保障债权人张镇顺的合法受偿权。
监督刑事程序公正审理 对郭某金职务侵占案启动法律监督程序,纠正一审程序违法、量刑畸轻问题,保障被害人张镇顺的全部诉讼权利;全面补充侦查遗漏的犯罪线索,对未纳入起诉的 933 万余元侵占资金重新核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依法追诉,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核查巡视线索办理问责 对中央第八巡视组转办的相关信访事项,全面核查签收、分流、督办、反馈全流程,对压案不查、拖延不办、拒不落实整改的责任人严肃问责,打通监督执纪的 “最后一公里”,确保巡视监督利剑真正发挥作用。
建立行业长效整治机制 以本案为契机,对破产管理人行业开展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管理人任职回避、利益冲突审查、履职评价、违法惩戒的刚性制度;加强法院破产审判工作的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严防黑恶势力渗透破产领域,从源头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
结语
扫黑除恶永远在路上。黑恶势力及其 “保护伞” 的存在,不仅直接侵害公民的财产权益与人身权利,更严重践踏法治尊严、损害司法公信力、侵蚀党的执政根基。
本案最值得扫黑除恶专案力量警惕的,是“异常有利结果”反复出现并形成连续链条:控告人所称的涉嫌虚假证言在民事一审被采信并产生不利后果,二审才予部分纠正;随后破产程序又出现70万元可疑资金往来及利益冲突风险处置迟延;刑事程序中又存在控告人所称的遗漏追查和程序保障问题。任何一项单独看都可能被解释为业务争议,但当同一受益人在多年、多个程序、多个节点持续获得异常便利时,就必须按照“有伞必打、有网必破”的思路进行整体研判。只有把案件背后的关系、人情、资金和权力运行轨迹一并查清,才能真正回答郭某金是否得到黑恶势力关系网或司法“保护伞”的庇护,以及这种庇护是否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张镇顺十余年的维权困境,是一面折射基层司法生态的镜子。唯有以零容忍的态度重拳出击,以 “不破楼兰终不还” 的决心彻查到底,彻底打掉郭某金背后的黑恶势力团伙与司法保护伞,纠正每一处程序违法,追回每一笔被侵占的资产,才能让受害人真正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真正实现 “有黑扫黑、有恶除恶、有乱治乱” 的治理目标,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维权者的前行之路。
望南澳地区相关部门搭建法治平台,化解企业诉求。打击黑恶势力,维护社会安定,为南澳创造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整治永远再路上,需持续加大力度,九九为功。希望各职能部门坚持打早打小、除恶务尽,兼顾从严打击与柔性护企;也呼吁广大市场经营者、市民积极检举揭发,共建风清气正、公平有序、安心经营的发展环境,助力南澳绿色崛起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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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威展小王)



